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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視新聞 新聞與新聞性節目申訴案件作業流程

臺灣電視公司於中華民國99年元月1日公告實施

第一條(訂立目的)

台視新聞為實踐公民新聞接近使用權,並根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與本公司新聞部「新聞編採製播作業注意事項」訂定本作業流程,以處理民眾之申訴案件。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有關民眾對台視新聞部製播之每日各節新聞、新聞性節目、特別報導或紀錄片等申訴處理,依本作業流程辦理。

第三條(申訴及申覆案件定義)

本作業流程之申訴及申覆案件如下:

一、民眾對於台視新聞部製播之新聞或新聞性節目內容,認為有違反台視新聞部「新聞編採製播作業注意事項」之原則,於播送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或本公司網站觀眾申訴信箱、指陳具體事實,向本公司提出申訴者。

二、申訴人或被申訴之新聞或新聞性節目權責製作人不服台視新聞部處置,向台視新聞部申請覆議者。

第四條(形式要件)

新聞或新聞性節目申訴,應明示申訴人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申訴事實及內容;凡匿名、假藉係新聞事件當事人之申訴案,或申訴人未提出具體之事實及內容者,本公司有權利選擇不予處理。

第五條(申訴處理)

申訴處理程序如下:

程序一:新聞或新聞性節目申訴以「台視觀眾服務專線:0800-058-886」為統一登錄窗口,各單位接獲郵件、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網路申訴時,於二十四小時內(不含假日)一律轉交「台視觀眾服務專線:0800-058-886」登錄處理。新聞部若於第一時間回覆及已處理情形,應列表紀錄,並於二十四小時內(不含假日)轉交「台視觀眾服務專線:0800-058-886」登錄處理。

程序二:轉交「台視觀眾服務專線:0800-058-886」之申訴案件,立即以電話、書面或電子郵件並檢附其申訴意見回覆申訴人,告知其申訴已獲處理,並同時通知新聞部。

程序三:新聞部接獲申訴案件後,新聞部經理視案件內容交付該新聞或新聞性節目權責製作人進行處理,並於一週內擬妥回函內容,簽請新聞部經理核處,並報知總經理,無不同意見後,附具理由及不服處置時之申覆方法,交由「台視觀眾服務專線:0800-058-886」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程序四:副總經理得視需要召開「新聞或新聞性節目申訴會議」,進行研議或調查,並於二週內做出決議,附具理由及不服處置時之申覆方法,以書面通知申訴人與該新聞或新聞性節目權責製作人。

程序五:對申訴人之書面回覆,影本應由「台視觀眾服務專線:0800-058-886」登錄存檔,並將處理結果,在考量不影響新聞事件當事人之聲譽或其他權益下,或徵求當事人同意下,以適當方式於台視公司網站上公開。

第六條(新聞或新聞性節目申訴會議)

一、「新聞或新聞性節目申訴會議」設委員五人,人選由新聞部經理諮詢各方意見後,提名報請總經理核定。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二、「新聞或新聞性節目申訴會議」成員,應遵守當事人(被申訴人)迴避原則。

第七條(申覆處理)

申訴人或節目製作人,不服台視新聞部處置結果,可依本申訴案件處理流程第五條,以書面敘明理由,透過「台視觀眾服務專線:0800-058-886」向本公司新聞部申請覆議。

第八條(公告與修正)

本作業流程經總經理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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